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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荷清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含三重一大)报告制度

时间:2026-06-25 阅读量:7 撰文:

北京荷清公益基金会

重大事项(含三重一大)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基金会管理制度,确保基金会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和《北京荷清公益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运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系基金会利益和基金会建设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

 

第二章 重大事项范围

 

第三条 基金会以下重大事件,应当向北京市民政局报告:

(一)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二)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三)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本基金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四)本基金会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四条 基金会开展下列重要活动,应当向北京市民政局报告:

(一)召开理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的;

(二)举办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的;

(三)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基金会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的;

(四)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认证排名的;

(五)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的;

(六)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第五条 除上述事项外,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基金会理事会:

(一)制定、修改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

(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的;

(三)开展重大业务活动、重大慈善项目、重大募捐、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活动的;

(四)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五)涉及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的;

(六)发生突发性事件的;

(七)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六条 基金会发生本制度第三条所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即时报告北京市民政局。

第七条 基金会开展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重要活动的,应当提前30 日向北京市民政局报告,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基金会开展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至第(七)项重要活动的,应当提前10 日向北京市民政局报告。

第八条 基金会开展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应按照《北京荷清公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履行报告程序。

第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一)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实行逐级报告,分级负责制度;

(二)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一般事故要及时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第四章 报告方式

 

第十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由秘书处统筹。各部门对报告的重大事项按要求填写“重大事项报告表”,记录报告时间、事项、内容、报告人等内容。

第十一条 需要向北京市民政局报告的事项,填写《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报告重大事项,必要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对在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离岗教育等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北京荷清公益基金会拥有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北京荷清公益基金会20231223届理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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