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基金会理事会组织架构、理事履职、议事决策、会议管理、档案留存及监督约束机制,落实民主治理、公益非营利、合规透明要求,保障理事会依法履行最高决策机构职责,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借鉴国内成熟基金会理事会管理制度范本,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本制度。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最高决策机构,秘书处为理事会执行机构,负责落实理事会全部决议;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独立行使监督职权。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身份);监事列席会议遵照本制度会议纪律执行,不享有理事表决权。
1.公益非营利原则:全部决策围绕基金会公益宗旨,严禁分配、侵占、挪用公益资产,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民政监管政策、基金会章程;
3.民主平等决策原则:理事一人一票,充分发表意见,重大事项集体表决;
4.利害关系回避原则:存在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的理事必须主动申报、全程回避讨论与表决;
5.全程留痕可监督原则:会议通知、材料、签到、委托函、表决票、纪要完整归档,接受监事、审计、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1.理事总人数控制在5—25 人,每届任期不超过 5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1.认同基金会公益宗旨,热心慈善事业,具备充足时间、精力履行理事职责;
2.品行良好,无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无故意犯罪刑罚记录;
3.具备财务、法律、项目、筹款、行业管理等专业能力优先;
4.不存在法定禁止任职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满 5 年;
(3)曾担任被撤销登记基金会负责人且负有主要责任,撤销未满 5 年;
(4)在职党政公职人员未经组织审批不得兼任理事、负责人;
5.亲属关系限制: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互有近亲属关系理事总数不超总人数 1/3;其他基金会近亲属不得同时任职;
6.领薪理事限制:专职领取薪酬理事不超过理事总人数 1/3;不驻会、不专职的理事不得领取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仅可据实报销参会交通、住宿等差旅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首届理事由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行业代表共同协商推荐产生;
2.换届由本届理事会提前 30 日酝酿候选人,公示后召开理事会表决产生新一届理事;
3.增补、罢免理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结果留存备案;
4.理事选举、换届、变更信息按要求报送民政登记机关备案。
1.任期届满未获连任;
2.本人提交书面辞职申请,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3.连续 2 次无正当理由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4.存在利益输送、隐瞒关联关系、泄露保密信息、严重损害基金会声誉行为,经理事会表决罢免;
5.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触犯刑事法律;
6.章程约定其他退出情形。
1.制定、修订基金会章程、理事会制度、人事、财务、薪酬等内部管理制度;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审计报告;
4.审议重大募捐、公益项目、大额资金支出、对外投资、合作协议;
5.决定设立、变更、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
6.聘任、解聘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人员编制、负责人薪酬总额;
7.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监督决议落地执行;
8.审议关联交易、重大捐赠、机构更名、地址变更、业务范围调整;
9.决定基金会分立、合并、终止清算;
10.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其他重大事项。
1.召集、主持理事会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
2.代表基金会对外开展合规活动,签署重大协议、文件;
3.督促理事会决议落地,检查秘书长履职情况;
4.收到 1/3 以上理事书面提议后,按期组织召开临时理事会;
5.章程及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理事长无法履职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代为主持会议、行使职权。
1.作为理事会执行机构负责人,全面落实理事会各项决议;
2.牵头筹备理事会会议,收集议题、准备会议材料、组织记录、起草会议纪要;
3.定期向理事会汇报运营、项目、财务、人事进展;
4.统筹基金会日常行政管理、项目实施、筹款、信息公开等工作。
1.出席理事会会议,独立审议议题、行使表决权;
2.查阅基金会财务、项目、人事、档案等运营资料;
3.对重大事项提出质询、意见与工作建议;
4.对表决事项投同意、反对、弃权票,并有权将不同意见记入会议纪要;
5.按规定报销参会产生的合理差旅费用。
1.勤勉审慎履职,以基金会公益最大利益作出决策;
2.按时参会,确无法到场须出具书面授权委托;
3.会前主动申报与议题存在的利害关系,依规回避;
4.严格保密捐赠人信息、财务数据、未公开重大决策;
5.不得利用理事身份从事损害基金会利益、谋取私利行为;
6.主动宣传基金会公益项目,协助拓展公益资源;
7.接受监事、主管部门、社会公众监督。
1.定期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上半年、下半年各 1 次;年度预决算、换届、制度修订、年度总结须在定期会议审议;
2.临时理事会:出现下列情形,理事长 10 日内组织召开: (1)理事长认为必要; (2)1/3 及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 (3)监事提出重大合规监督事项; (4)发生大额捐赠、重大项目、突发事件、负责人变动等紧急事项。
1.定期理事会: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全体理事、监事送达书面 / 邮件通知,全套议题材料同步送达;
2.临时理事会:提前 5 个工作日送达通知及相关附件;
3.通知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审议议题、附件材料、联系人;通知记录留存归档。
1.会议召开法定条件:2/3 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开会,人数不足不得开展审议、表决;
2.理事确有客观原因不能到场,可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参会、行使表决权;一名理事最多接受 1 份委托;
3.线上视频会议需全程录音录像,留存参会凭证,表决过程可追溯。
1.一人一票,可举手表决、书面记名投票;
2.一般事项: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3.重大特殊事项(修改章程、选举罢免负责人、重大募捐投资、分立合并终止):须经出席理事 2/3 以上表决同意方可生效中国政府网;
4.回避表决:存在利害关系理事全程不参与讨论、不计入表决基数、不投票;未主动回避的,该事项表决结果无效;
5.所有表决结果现场公布,反对、弃权意见完整记入纪要。
会议由办公室专人记录,会后 3 个工作日形成正式纪要,包含:
1.会议时间、地点、应到 / 实到理事、委托参会人员、列席监事;
2.各议题审议内容、各方意见、质询答复;
3.每项议题表决方式、同意 / 反对 / 弃权票数;
4.正式决议、执行责任人、完成时限;
5.利害关系回避人员、理事保留意见原文。
1.会议纪要经全体参会理事审阅签字;
2.全套档案(会议通知、议题材料、签到表、授权委托书、表决票、会议纪要、影像记录)专柜永久存档;
3.民政年检、审计、监事核查时完整提供备查。
秘书长牵头建立理事会决议督办台账,明确执行部门、完成时限,在下一次理事会汇报决议落实进度与结果。
理事、理事长、秘书长及其近亲属与基金会发生采购、服务、项目合作、资产交易等业务,会前必须书面申报关联关系。
1.关联理事全程回避讨论、表决;
2.无关联理事评估交易公允性、价格合理性;
3.关联交易决议单独存档,大额关联交易按监管要求对外信息公开。
1.监事全程监督会议流程、决策合规性、理事履职行为,发现违规有权当场提出纠正意见并书面记录;
2.每年度理事会通报全体理事全年参会、履职、回避执行情况;
3.理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决策造成基金会财产损失、合规风险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1.参会人员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
2.会议期间禁止随意离场、私下交谈,手机调至静音;
3.未公开议题、捐赠信息、财务数据严禁拍照、外传;
4.严禁利用会议讨论内容开展商业牟利、利益输送;
5.违反会议纪律,由理事长予以提醒、通报,情节严重按理事退出条款处理。
本制度修订须提交理事会审议,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本制度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民政监管规定、基金会章程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章程为准。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于2023年12月23日经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