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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荷清公益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

时间:2026-06-25 阅读量:7 撰文:

北京荷清公益基金会

资产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基金会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北京荷清公益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基金会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不得投资范围、审批权限、投资运作程序、重大投资标准、投资风险管控、投资活动止损退出机制、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章 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投资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是基金会非限定性资产和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三章 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第五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基金会秘书粗具体负责投资活动方案、风险评估等工作。监事会根据章程实行监督。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提出投资项目方案,应咨询相关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作出投资意见。专家的意见应当充分记录保存,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网络会议进行讨论决策,网络会议可以进行录音或录像。

第七条 属于投资重大事项的,秘书处在征询意见后提交基金会理事会作出决策。

第八条 理事会作出投资活动决议后,由秘书长负责落地执行,财务部门负责人配合秘书长工作,办公室以及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投资活动所有材料的存档,投资专项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九条 基金会可以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 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 通过发起、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 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

第十条 基金会如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一条 基金会如进行对外投资,秘书处应以季度为单位,向理事会、监事会出具定期报告,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 报告期末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投资品种、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二) 报告期内投资理财的损益情况。

(三) 对所投资行为的建议等。

第四章 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为基金会投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投资职责如下:

(一)确定投资战略、资产组合策略和风险容忍度;

(二)确定投资管理人的选择标准;

(三)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四)决定重大投资活动;

(五)检查、监督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六)其他有关投资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秘书处向理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规章制度及其它有关决议;

(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负责相关投资和资产处置工作;

(三)确定和监督投资管理人;

(四)负责对被投资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投资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六)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投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基金会监事会,应根据其职责对投资理财行为的全程进行监督,秘书处应及时向监事会报告。监事会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基金会理事会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重大问题应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我会负责人遇有个人利益与本机构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和秘书长等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机构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五章 投资负面清单

 

第十六条 基金会不得开展下列投资行为:

(一) 直接买卖股票;

(二) 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 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 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 不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投资;

(六)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

(七) 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章 重大投资标准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

(一)超过基金会货币资金50%200万以上的投资;

(二)基金会对外的股权投资。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属于重大投资的,秘书处应对投资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利益相关方应回避),并向理事会提出初步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出席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执行。理事会决议同意投资的,授权秘书长签署相关投资协议实施。

 

第七章 投资风险控制及止损机制

 

第十九条 秘书处应指派专人跟踪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和监事会,以便理事会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条 基金会建立投资止损机制。基金会单项投资行为发生亏损达到投入额10%的,秘书处应当及时进行止损,收回、变现等方式。属于重大投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汇报,提出止损意见,提交理事会决策。

第二十一条  投资行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投资活动终止:

(一) 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 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10%的;

(三) 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 委托第三方投资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 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 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八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手续不完备的投资项目批准放款或实施,由最终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如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与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并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二)以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泄漏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我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于2023518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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